爱说车_露天收费停车场车丢了谁负责(露天收费停车场车丢了谁负责赔偿)

露天收费停车场车丢了谁负责(露天收费停车场车丢了谁负责赔偿)

更新时间:2022-12-09 06:14 出处:网络

四川的刘姐20万的车在小区停车场放着。可车却丢了。拒说还装了防盗器。可近在咫尺的物业管理人员不但没发现。连出门都放行。气的刘小姐把保险公司连同物业甚至防盗器厂家一并告上法庭。可物业公司却说“你租的是车位。丢了谁偷谁负责。跟物业无关!”那么物业公司到底该不该给予刘小姐赔偿呢?

案情介绍:家住四川的刘女士买了一辆新车。连上牌照与购置税等花了大约20万。还自配了防盗器。可平时开的较少。车子就停放于自己小区的停车场。由物业公司管理。停车费每月70元。可万万没想到的是一个多月。车被盗了。关键是报案后。案子一直未破。多亏交纳了保险。可保险公司只赔了80%。刘女士觉得亏大了。认为物业公司有责任。于是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。因为从监控中看到在当时车被盗时。物业值班人员在被盗车自动报警时无反应。而出门时。小区入口也没有值班人员。刘女士觉的物业公司有责任。而物业公司说。小偷偷的。跟自己无关。那么法院应如何判决呢?

观点探讨:看法1。刘小姐与物业公司之间不是保管合同关系。保管合同最关键的是要把车辆交付保管人保管。而现在车的控制权依然属于刘小姐。车只是停放在停车场。物业公司对车辆被盗无故意和重大过失。因此不赔!

看法2。刘小姐与物业公司成立租赁关系。刘小姐只是租了停车位的使用权。对场地并无其他权利。按停车场交易。停车人是停放车。义务为交费。物业收取费用是维护停车场日常维护。并不承担车辆的保管义务。因此物业公司不赔!

看法3。双方形成停车服务合同。停车场管理人(物业公司)收取停车费。有义务对车辆进行谨慎的照管。最大限度地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。现在因疏于管理。有一定的责任。应当先行对刘小姐的车辆损失给予一定的赔偿!

看法4。刘小姐与物业公司不是保管与租赁合同关系。应该是物业服务关系。停车位的管理不属于车位租赁。应属于物业服务的一方面。因此物业对小区管理应尽到安全防范义务。从本案看物业公司在服务中有瑕疵。如值班人员不在岗。听不见报警等。对刘小姐的车辆丢失有一定责任。应酌情给予赔偿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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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图片来源于网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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